进口文件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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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

  • 1. 电放保函
    2. 更改舱单内容
    ※ 补充说明事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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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电放保函

如做电放必需要缴交电放保函,以船代所提供的电放保函格式为准;电放保函需盖公司公章(不得为文书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)

2. 更改舱单内容

进口舱单与进口报单申报资料是否相符,关系进口货物能否顺利通关,如资料有误,请及时通知船公司(装货港) 更正,避免遭受海关缉私条例议处

更正时效:船公司于船舶抵港前一个工作日传输舱单信息给海关及港区,申报后舱单内容的更改需向海关申请,海关及港区将收取更改费并可能处以罚款

※补充说明事项

a. 到货通知书乃船公司额外之服务所有货到港之消息,船公司无义务寄发到货通知

b. 对于品名的更改,提货单分拆之要求海关将进行严格审查

c. 向海关申请舱单资料更改, 客户需提交以下材料予船代(均须加盖公章): 更改保函原件,更改后正确的一程和二程提单,清单,发票,小提单原件. 关封到达后,客户凭舱单更改申请 书客户联到船代进口科领取小提单和关封. 靠泊海沧码头的,应海沧海关的要求,加附的船公司舱单更改确认需为原件,请客户自行向船公司索取

d. 若客户在报检、报关过程中发现小提单资料错误,请通知船公司更改,并加附以下资料:
  A. 小提单已报检,更改货物品名栏,请加附检疫检验局的书面意见
  B. 已发送电子资料报关的,若更改件数、体积、毛重,客户需向海关申请删单;若小提单被通关科退单的,需加附退单联系单复印件(加盖收货人公章);若货物被查验或放行中,需提供码头查验科的查验记录复印件或工作联系单(以海关关封形式,格式可向船代索取)